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易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22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㈠乙○○於民國97年7月7日17時30分許,在南投縣○里鎮○○
街郵政總局統一超商前,見甲○○騎乘機車搭載 洪伶瑩 及乙○○之女友 范馨瑜 在路旁觀賞廟會神轎遊街,竟因心生醋意而萌生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上前拔取甲○○騎乘之機車鑰匙後以之毆打甲○○,致甲○○因此受有頭部挫傷及左前臂挫擦傷等傷害。
㈡案經甲○○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證據部分,除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