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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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29,0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