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再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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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70號再審原告乙○○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八千一百七十元,應徵裁判費三千九百七十五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陳賢慧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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