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再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易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70號再審原告乙○○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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