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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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19號原告百齡花園社區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