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易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12號附帶上訴人乙○○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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