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93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丁○○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玖萬零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清償之。
二、債務人丙○○、丁○○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零叁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