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五0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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