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九號
上訴人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上訴人丁○○
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查報系爭建物遭他人佔據使用,係有權占有或無權占有。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林孟皇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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