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四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所明定。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詐欺案件,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認為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裁定駁回自訴。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亦失所依附,應依前述法條規定,逕由程序上併其假執行之聲請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以對刑事裁定有抗告為限,得為抗告,並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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