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國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國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國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台北縣中和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呂芳煙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路六三四之二號,侵權行為地亦在台北縣中和市,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B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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