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本院台北簡易庭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六三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陳秀貞法官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