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256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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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25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五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九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更正記載:「拾獲乙○○於九十一年二月間某日在台北市○○路○段及開封街口所失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遺失)之車號為000-000號重型機車車牌0面」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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