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一號
聲請人 林麗玉 右聲請人因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之除權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所為之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一號除權判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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