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62號聲請人 涂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6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英屬百慕達商友│臺灣銀行│106年10月27日│11,186元│AM0000000│││邦人壽保險股份│中崙分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侯文成 │││││├──┼───────┼────┼───────┼─────┼─────┤│002│英屬百慕達商友│臺灣銀行│106年10月31日│51,731元│AM0000000│││邦人壽保險股份│中崙分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侯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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