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34號聲請人 趙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469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3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276│├──┼──────────────┼─────────┼──┼───┤│000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1│120│├──┼──────────────┼─────────┼──┼───┤│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239│├──┼──────────────┼─────────┼──┼───┤│0004│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120│├──┼──────────────┼─────────┼──┼───┤│0005│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1│330│├──┼──────────────┼─────────┼──┼───┤│0006│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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