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93號抗告人 何昶慶 相對人 何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14日所為105年度司拍字第41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4年9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之第四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5年1月16日,以擔保其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又抗告人於104年9月17日向相對人借款700萬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抗告人於原審未表示意見,經原審為形式上審查後,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抗告人雖曾將其所有之房屋設定第四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然當時同意之抵押對象為第三人 陳美美 而非相對人。雙方間既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自不合法,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其規定準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所負之債務,於104年9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第四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且經依法登記在案,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抗告人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且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乙情,業據相對人於原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協議書、借款契約書、借款協議書、本票、公證書、買賣契約書、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憑。又原審於准許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前,已於105年9月1日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抗告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佐,惟抗告人於105年9月7日收受後5日內並未表示意見。原裁定就相對人所提上開證物為形式上審查,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
㈡、抗告人抗辯雙方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云云,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尚非本件非訟程式所得審酌,抗告人應依訴訟程式另謀解決,而非於非訟事件程式中為此爭執。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宋雲淳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楊婷雅附表: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地目:建│面積:1029.86平方│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6│││公尺││└────┴─────────┴────────────┘┌─────┬─────────────────────┐│建號:2828│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建物坐落地號:明德段30地號│├────────┬────────────┬─────┤│主要用途:住家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2層│├─────┬──┴────────────┴─────┤│層次:12層│層次面積:113.32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14.09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明德段2831建號**467.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54│├───────────────────────────┤│權利範圍:全部│└───────────────────────────┘┌─────┬─────────────────────┐│建號:2830│建物門牌: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2、3層│├─────┴─────────────────────┤│建物坐落地號:明德段30地號│├────────┬────────────┬─────┤│主要用途:│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2層│├────────┴────────────┴─────┤│層次:地下一層層次面積:894.04平方公尺││地下二層900.96平方公尺││地下三層919.96平方公尺││總面積:2714.96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明德段2831建號**467.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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