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葉惠卿 代理人 葉依華 代理人 李拱棋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玉雲附表:~t46;┌────────────────────────────────────────────────────┐│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吳錦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1年7月31日│78,030元│GC0000000│││││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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