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193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193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新基

被告 曾云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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