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小字第1402號原告大香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苗麗卿 被告 翁泰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基隆市大香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大香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