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上訴人卡門薇丹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煌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秀玲 因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一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起訴時約為48歲,迄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7年,是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720萬元(月薪6萬元x12月/年x10年=840萬元),而判決主文第二項為給付薪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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