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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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49號上訴人即被告重星國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慧 被上訴人即原告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昊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349號請求返還出資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6,1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張宇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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