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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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37號上訴人 朱嘉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欣妤 、 方翔 、 楊紹廷 間因101年度訴字第4537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