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上訴人仟丞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坤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堅豪 間因101年度勞訴字第135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