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232號上訴人于 張明珠
張冠華 (原名 于冠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被上訴人 楊玉蘭
林德來 林佳怡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美華 被上訴人 林德成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林振芳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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