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47號原告謝○霏(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謝○龍(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
劉○瑩(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被告 吳儒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40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昇蓉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