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39號原告 洪婌貞 被告 黃晨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簡佩珺
法官鄭咏欣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