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易字第1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L○○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六八八、二七九、九二四、九二五號)及移五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L○○部分撤銷。
L○○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之社頭湳雅郵局戶名 蕭孟智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安泰商業銀行員 林分 行戶名 黃世蒼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各壹本、金融提款卡各壹張、磨尖扳手貳支、摩托羅拉P8088(無內碼)行動電話、諾基亞3310(無內碼)行動電話各壹支、門號晶片(SIM)玖片均沒收。
事實
一、L○○曾於民國八十八年間因侵占案件,經台灣台中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沉迷於毒品,出獄後多次犯違反毒品防制條例罪,復為籌措吸食毒品之金錢,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九十一年八月至十一月間以存款、節稅為由,分別支付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不等之代價,向不知情之 邱啟華 、蕭孟智、 陳智欣 及綽號「 阿勝 」之成年男子購買⑴第一銀行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戶名邱啟華,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⑵埔心郵局戶名邱啟華,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⑶社頭湳雅郵局戶名蕭孟智,帳號000000-0-000000-0,⑷埔鹽郵局戶名陳智欣,帳號000000-0-000000-0號,⑸彰化銀行員林分行戶名 邱昭華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及向知情之「阿文」之成年男子購買⑹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戶名 張振賢 ,帳號00000000000號,⑺合作金庫戶名張振賢,帳號000000000000號,⑻台灣企業銀行戶名 鄭碧 娥,帳號00000000000號(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另經許 秋來 (業經原法院判決確定)介紹,以擄鴿勒贖所需為由,向於九十一年十月底某日及同年十一月五日,向黃世蒼(業經原法院判決確定)收購,以每一帳戶一千五百元之價格,取得由黃世蒼所申請之⑼彰化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⑽安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二帳戶存摺、提款卡,以備竊取車輛後向被害人勒贖金錢供被害人匯款並自己提款之用。隨即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連續在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四九所示之時、地,單獨或與有共同竊盜、恐嚇取財犯意聯絡之 許秋來 ,持L○○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磨尖扳手二支為行竊工具(與許秋來共犯時,均由L○○下手行竊,許秋來在旁把風),竊取附表所示之各車輛得手。得手後,除附表編號三三、三七、四九部分外,其餘均由L○○利用摩托羅拉P8088(無內碼)行動電話、諾基亞3310(無內碼)行動電話撥打在車內尋得之電話號碼聯絡車主,以車輛在其手中,若不依指示匯款,即不返還車輛或將車輛解體、放火燒車等語恐嚇車主,要求匯款至前述向黃世蒼等人購得之帳戶,致附表編號一至三二號(起訴書誤為至三三號)、四四、四六至四八號部分之車主戌○○等人 心生 畏懼,而將如附表所示之贖款金額匯入L○○指定帳戶內而恐嚇取財既遂,並於戌○○等人匯款後,由L○○通知戌○○等人車輛停放位置,供取回車輛。就許秋來介紹帳戶或參與把風竊盜部分,L○○於取得贖款後分予許秋來三至五成之贖款。另附表編號三三至四三、四五號、四九號部分車輛車主宙○○等人則因故未匯款而恐嚇取財未遂。嗣經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十八時三十分許在彰化縣○○鎮○○街○號查獲,扣得L○○購得之前述編號⑶、⑺號帳戶存摺各一本、金融提款卡各一張(起訴書誤載為編號4之帳戶之存摺及金融提款卡),及其所有之磨尖扳手二支、摩托羅拉P8088(無內碼)行動電話、諾基亞3310(無內碼)行動電話各一支、門號晶片(SIM)九片等物。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理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L○○分別於警、偵訊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同案共犯許秋來、黃世蒼分別於警、偵訊中並原審審理時供述共犯情節相符,復與被害人戌○○、壬○○、寅○○、天○○、卯○○、辰○○、酉○○、B○○、D○○、辛○○、甲○○、P○○、丑○○、C○○、午○○、己○○、K○○、I○○、亥○○、丙○○、庚○○、玄○○、J○○、H○○、黃○○、未○○、E○○、O○○、A○○、丁○○、巳○○、宙○○、子○○、申○○、地○○、N○○、癸○○、G○○、M○○、乙○○、宇○○、F○○○及被害人戊○○之友人 陳詔興 、被害人 陳優嘉王益興汪政剛賴仕堯劉燈 來、 林秀玲 分別於警訊及本院調查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自動提款機所攝得照片四幀、匯款憑條、帳戶交易明細表、電話通聯紀錄、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表、車輛遺失、尋獲電腦輸入單、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表,及被告L○○購得之前述編號⑶、⑺號帳戶存摺各一本、金融提款卡各一張,其所有之磨尖扳手二支、摩托羅拉P8088(無內碼)行動電話、諾基亞3310(無內碼)行動電話各一支、門號晶片(SIM)九片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許秋來就如附表所示與被告共犯部分,並經原審審理,認與被告有共同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L○○單獨或與許秋來共犯時所持以竊盜者係磨尖扳手二支,足以傷害人之身體、生命,堪認係具有危險性之兇器。核被告L○○所為,附表編號一至四九部分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中附表編號一至三二、四四、四六至四八號部分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其中四八號部分被害人 劉燈來 於警訊業已滙款,被告對此警訊時之陳述不爭執,可以認定。被害人既已將贖款匯入被告指定之帳戶,即已為被告管領力所及,被告雖供稱尚未由提款機領到錢,仍屬既遂。附表編號三四號至三六、三八至四三、四五、四九號部分已著手於恐嚇犯罪行為之實行,因被害人尚未付款或拒絕付款而不遂,為未遂。所犯附表編號七、十三、十五、二十、二四、二七、三七、三八號之加重竊盜、恐嚇取財既遂、未遂犯行,與許秋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所犯附表編號四四至四九號部分,雖未據公訴人起訴,然與起訴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三號部分所示之攜帶兇器竊盜及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未遂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得一併審究。被告就附表編號一至四九號所示各所犯攜帶兇器竊盜與恐嚇取財既遂或未遂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連續恐嚇取財罪或同條第三項恐嚇取財未遂罪。先後多次恐嚇取財、恐嚇取財未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依刑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恐嚇取財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被告曾於八十八年間因侵占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本註紀錄表各二份在卷可案,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據。惟原判決對於被告所犯恐嚇取財罪均未認定其犯罪之時間,被告分別係以如附表所示之甲、乙、丙案三種方法恐嚇被害人,原判決認定均係以甲案之方法(被告於本院辯稱未曾以將車解體之方式恐嚇被害人,經核除附表編號一、八、九、十一、十六、十
九、二十、二十五、三五、三八、四一、四二之被害人於警訊時陳稱歹徒恐嚇如不滙款要將車輛解體販賣外,其餘均未表明被告有揚稱要將車輛解體,而上開編號一、八、九、十一、十六、十九、二十、二五、三五、三八、四一、四二部分,被告於原審已坦承有此恐嚇言語)。編號九部分,被害人於警訊時陳稱經討價還價後支付贖金五千元,此並有邱昭華存款明細表在卷可稽,原判決誤為支付贖金二萬元;編號三三、三七、四九部分,被告辯稱尚未打電話,各被害人亦均陳稱未接到勒贖電話,此部分未著手恐嚇行為,尚不發生恐嚇取財而不遂之情形,原判決論恐嚇未遂;編號三十部分之車輛係被告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竊取,原判決誤為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編號四七部分被害人係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八時許受恐嚇,自係於八時前遭竊車,原判決誤以被告於九時竊盜;編號四八部分,據被害人劉燈來於警訊時陳稱第一次滙款五萬元,第二次滙款五千元,共付贖款五萬五千元,原判決誤為共付款八萬元。又據上論斷欄漏列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本件被告提起上訴,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應予撤銷改判。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長進,於短期內即犯數拾件刑案,犯罪之動機係為吸食毒品,恐嚇之錢財不多,於被害人付款後即告知車輛所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因本件犯行,另經彰化縣警察局依檢肅流氓條例移送原法院治安法庭,由原法院九十二年度感裁字第十四號、第十五號付感訓處分裁處確定,有前案紀錄表可考)。扣案之社頭湳雅郵局戶名蕭孟智,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安泰商業銀行員林分行戶名黃世蒼,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各一本、金融卡提款各一張,係被告購買,磨尖扳手二支、摩托羅拉P8088(無內碼)行動電話、諾基亞3310(無內碼)行動電話各一支、門號晶片(SIM)九片,均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之易力信OT511(內碼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及安全帽一個,雖為被告所有,據被告供稱未供作犯罪之物,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用以犯罪,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所購其他如事實欄所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雖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之用,然被告供稱已經丟棄,復無其他證據證明仍然存在,亦不予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Q○○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竊車方法:以磨尖扳手發動該車而竊取之│││恐嚇方法:以車內尋得之電話通知被害人:│││甲案:如不匯款則將車解體│││乙案:如不匯款則不還車│││丙案:如不匯款則放火燒車│├──┼────────────────────────────────┤│一│於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鄉○○街○○○巷│││十號前,見戌○○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許,以甲案方式恐嚇戌○○,致戌○○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二萬元匯入陳智欣設於埔鹽郵局帳號0000000│││一0七四八號帳戶內。││││├──┼────────────────────────────────┤│二│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八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鄉○○○段三六二│││號前,見壬○○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八、九時許,以乙案方式恐嚇壬○○,致壬○○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三千元匯入同編號一之帳戶內。││││├──┼────────────────────────────────┤│三│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六時前某時,在彰化縣田尾鄉北曾村順圳巷四│││00之三號,見寅○○所有之三G-五九六二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時以乙案方式恐嚇寅○○,致寅○○心生畏懼,而按鄭│││ 喜翔 之指示將二萬五千元匯入邱啟華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帳號四一│││00000000號帳戶內。││││├──┼────────────────────────────────┤│四│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前某時,在彰化縣大村鄉擺塘村擺塘巷│││二一號前,見天○○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時許以乙案方式恐嚇天○○,致天○○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三萬元匯入同編號三之帳戶內。││││├──┼────────────────────────────────┤│五│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鄉○鎮村○○路│││二段二一七號前,見卯○○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許以乙案方式,恐嚇卯○○,致卯○○│││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二萬元匯入同編號三之帳戶內。││││├──┼────────────────────────────────┤│六│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六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鄉○○村○○路九│││六二號前,見祥豪商行所有交辰○○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客│││貨兩用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一時許,以乙案方式恐嚇 許文 │││智,致辰○○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一萬五千元匯入同編號三之│││帳戶內。│├──┼────────────────────────────────┤│七│與許秋來共同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八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前,見酉○○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乃由L○○以磨尖扳手發動該車,許秋來在旁把風│││之方式,加以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八時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酉○○,致陳│││章棋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一萬五千元匯入黃世蒼設於彰化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八│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七時三十分前某時,在彰化縣○○鎮○○路一│││段三三三號前,見B○○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許以甲案之方式恐嚇B○○,致B○○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一萬五千元匯入同編號七之帳戶內。││││├──┼────────────────────────────────┤│九│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上午十時前某時,在彰化縣北斗鎮光復四九八號前,│││見 鍚振綿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時卅分許以甲案方式恐嚇D○○,致D○○心生畏懼,而按鄭│││喜翔之指示將五千元匯入邱昭華設於彰化銀行員林分行帳號六0二0五一│││00000000號帳戶內。││││├──┼────────────────────────────────┤│十│於九十一年九月五日上午八時,在彰化縣○○鄉○○路○○○號前,見│││ 郭誠鐘 所有交辛○○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時許以乙案方式恐嚇辛○○,致辛○○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二萬元匯入同編號九之帳戶內。││││├──┼────────────────────────────────┤│十一│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上午八時許,在彰化縣○○鎮○○路○巷○弄○號前│││,見展揚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交甲○○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八七號自小貨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許以甲案之方式恐嚇│││甲○○,致甲○○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八千元匯入同編號九之│││帳戶內。│├──┼────────────────────────────────┤│十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七時,在彰化縣大村鄉擺塘村擺塘橫巷一號│││前,見P○○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P○○,致P○○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二萬元匯入黃世蒼設於安泰銀行員林分行帳號0二六二│││0000000000號帳戶內。││││├──┼────────────────────────────────┤│十三│與許秋來共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六時卅分許前某時,在彰化│││縣○○鎮○○路○段○○○號前,見 李孟桂 所有交丑○○使用之車牌號碼│││M二-二九八三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乃由L○○以磨尖扳手發動該車,│││而許秋來在旁把風之方式加以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丑○○,致丑○○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一萬五千元匯入同編│││號十二之帳戶內。│├──┼────────────────────────────────┤│十四│L○○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凌晨某時,在彰化縣○○鄉○○村○○○○○路一段二二五號前,見C○○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八時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 黃鍚清 ,致 黃錫 │││清心生畏懼,而喜翔之指示將一萬五千元匯入同編號十二之帳戶內。│├──┼────────────────────────────────┤│十五│與許秋來共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七時,在彰化縣員林鎮和平里│││中山路二段二七七巷十二弄一七之四號前,見午○○所有之車牌號碼00│││-九一二三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乃由L○○以磨尖扳手發動該車,而許│││秋來在旁把風之方式加以竊取。並於同年十二月三日上午九時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午○○,致午○○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五千元匯入同│││編號十二之帳戶內。│├──┼────────────────────────────────┤│十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九時,在彰化縣田尾鄉南曾村福德巷一六一號前,│││見慶烽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交己○○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時卅分許以甲案之方式恐嚇己○○│││,致己○○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八千元匯入同編號十二之帳戶│││內。│├──┼────────────────────────────────┤│十七│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七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鎮○○里○○街│││七八號前,見 陳豔秋 所有交K○○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時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K○○,致│││K○○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六千元匯入同編號十二之帳戶內。││││├──┼────────────────────────────────┤│十八│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四時,在彰化縣○○鄉○○村○○路○○○巷○號│││前,見廣緣食品行所有交I○○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I○○,致劉│││ 錫涼 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一萬五千元匯入同編號十二之帳戶內│││。│├──┼────────────────────────────────┤│十九│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六時前之某時,在彰化縣社頭鄉舊社村忠│││孝一路十一號前,見申宏企業社所有交亥○○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七五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八時卅分許以甲案之方式│││恐嚇亥○○,致亥○○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二萬五千元匯入同│││編號十二之帳戶內。│├──┼────────────────────────────────┤│二十│與許秋來共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六時前某時,在彰化縣大村鄉│││過溝村過溝三巷三七號前,見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乃由L○○以磨尖扳手發動該車,而許秋來在旁把風之│││方式加以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八時卅分許以甲案之方式恐嚇丙○○,致吳│││ 榮爵 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一萬元匯入同編號十二之帳戶內。││││├──┼────────────────────────────────┤│二一│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廿二時,在彰化縣○○鎮○○路南平四街某處,│││見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許以丙案之方式恐嚇戊○○,致戊○○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五千元匯入蕭孟智設於社頭郵局帳號00八一五六│││00000000號帳戶內。││││├──┼────────────────────────────────┤│二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清晨四時廿五分前某時,在彰化縣○○鎮○○○○○里○○街○○○號前,見 豐盛行 所有交庚○○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五九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八時五十分以乙案之方式恐嚇│││庚○○,致庚○○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二萬五千元匯入同編號│││二十一之帳戶內。│├──┼────────────────────────────────┤│二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八時許前某時,在彰化縣○村鄉○○路○段三│││九三號前,見 賴麗雪 所有交玄○○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時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玄○○,致│││玄○○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一萬元匯入同編號二十一之帳戶內│││。│├──┼────────────────────────────────┤│二四│與許秋來共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廿三時至二十二日上午六時三十│││分間某時,在彰化縣○○鄉○○路○○號前,見 蔡依蓉 所有交J○○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乃由L○○以磨尖扳手│││發動該車,而許秋來在旁把風之方加以竊取。並於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以乙│││案之方式恐嚇J○○,致J○○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一萬元匯│││入同編號二十一之帳戶內。│├──┼────────────────────────────────┤│二五│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七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鎮○○路○段│││四二一巷五九號前,見東昇交通有限公司所有交H○○使用之車牌號碼0│││K-一七五二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許以甲案之│││式,恐嚇H○○,致H○○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五千元匯入同│││編號二十一之帳戶內。│├──┼────────────────────────────────┤│二六│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八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鄉○○村○○路│││九五之二號前,見黃○○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許以乙案方式恐嚇黃○○,致黃○○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一萬元匯入邱啟華設於埔心郵局帳號00八一│││0000000000號帳戶內。││││├──┼────────────────────────────────┤│二七│與許秋來共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七時,在彰化縣○○鎮○○里○○街│││二十四號前,見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乃由L○○以磨尖扳手發動該車,而許秋來在旁把風之方式加以竊取│││。並於同日九時以乙案之方式恐嚇未○○,致未○○心生畏懼,而按 鄭喜 │││翔之指示將一萬五千元匯入同編號二十六之帳戶內。│├──┼────────────────────────────────┤│二八│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七時,在彰化縣○○鎮○○里○○路○○○號│││前,見E○○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E○○,致E○○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九千五百元匯入同編號二十六之帳戶內。│├──┼────────────────────────────────┤│二九│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七時許前某時,在彰化縣○○鎮○○路○段│││一九二巷口,見O○○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月二十九日十一時以乙案之方式恐嚇O○○,致O○○│││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將一萬元匯入同編號二十六之帳戶內。│├──┼────────────────────────────────┤│三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上午七時許前某時,在彰化縣○○鄉○○村○○路│││二段七二0號前,見A○○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八時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A○○,致A○○│││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一萬元匯入同編號二十六之帳戶內。││││├──┼────────────────────────────────┤│三一│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上午七時,在彰化縣○○鎮○○路○段○○○巷二│││八號前,見 沈心 所有交丁○○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客貨兩用│││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某時以乙案之方式恐嚇丁○○,致 林忠 │││輝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一萬五千元匯入同編號二十六之帳戶內│││。│├──┼────────────────────────────────┤│三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八、九時許前某時,在彰化縣社頭鄉松竹村清│││水岩路一九一之六號前,見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許以如不匯款就要將車處理掉之│││言語恐嚇巳○○,致巳○○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二萬元匯入同│││編號二十六之帳戶內。│├──┼────────────────────────────────┤│三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七時,在彰化縣大村鄉擺塘村擺塘巷一六之三│││號前,見 賴附純 所有交宙○○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三四│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三時,在彰化縣○村鄉○○村○○○路三│││三0號前,見子○○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八時許以乙案方式恐嚇子○○三萬元,子○○拒不│││付款而未遂。│├──┼────────────────────────────────┤│三五│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上午五時,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前│││,見申○○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時三十八分至五十一分、及翌日上午九時三十六分許先後│││六次以甲案之方式,恐嚇申○○一萬元,申○○因無錢未匯款而未遂。││││├──┼────────────────────────────────┤│三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凌晨某時,在彰化縣○○鎮○○里○○路二│││段一三一巷四八弄三號前,見地○○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地○○五│││千元,地○○拒不付款而未遂。│├──┼────────────────────────────────┤│三七│與許秋來共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七時許,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前,見昭旺營造有限公司所有交N○○使用之車牌│││號碼HC-八八一五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乃由L○○以磨尖扳手發動該│││車,而許秋來在旁把風之方式加以竊取。││││├──┼────────────────────────────────┤│三八│與許秋來共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八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前,見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以磨尖扳手發動該車,而許秋來在旁把風之方式加以竊│││取。並於同月二日晚上九、十時許以甲案之方式恐嚇癸○○一萬元。 柯宜 │││蓁拒不付款而未遂。││││├──┼────────────────────────────────┤│三九│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凌晨某時,在彰化縣○○鄉○○路○○○號前,│││見G○○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十分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G○○一萬元。G○○拒不付款│││而未遂。│├──┼────────────────────────────────┤│四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凌晨某時,在彰化縣○○鄉○○村○○路○○號│││前,見F○○○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月二十日上午約十時以乙案方式恐嚇F○○○五千元。 詹邱美 │││麗拒不付款而未遂│├──┼────────────────────────────────┤│四一│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上午五時許,在彰化縣○○鎮○○里○○路○○○號│││前,見瑞億冰果部所有交M○○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一時許以甲案之方式恐嚇M○○三千│││元。M○○於翌日自行尋回該車而未付款而未遂。│├──┼────────────────────────────────┤│四二│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鎮○○街○○○號│││前,見吳 汪貴美 所有交乙○○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以甲案之方式恐嚇乙○○二萬元。吳│││加雯尚未匯款而未遂。│├──┼────────────────────────────────┤│四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八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鎮○道里○○路七│││一號前,見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八時五十分以乙案之方式恐嚇宇○○三萬元。宇○○│││未匯款而未遂。│├──┼────────────────────────────────┤│四四│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八時許,在彰化縣田尾鄉溪畔巷一一三號前│││,見 王淑芬 所有交 陳慶嘉 (移送併辦書誤載為陳優嘉)使用之車牌號碼0│││V-九八一三號(移送併辦書誤載為YU-九八一三號)自小貨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九時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陳慶嘉,致陳慶嘉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一萬元匯入張振賢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員林分│││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四五│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清晨四時,在彰化縣○○鄉○○路○段○○○號│││前,見王益興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以丙案之方式,恐嚇王益興一萬元。王益興拒│││不付款而未遂。│├──┼────────────────────────────────┤│四六│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在彰化縣○○鎮○○路與大同路口,│││見 賴玉珮 所有交汪政剛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十時許以丙案之方式恐嚇汪政剛,致汪政剛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二萬元匯入同編號四十四之帳戶內。││││├──┼────────────────────────────────┤│四七│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八時前某時,在彰化縣○○鎮○○路○段五│││二三號前,見賴仕堯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於同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二時許連續以十幾通電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賴仕堯,致賴仕堯心生畏懼,而按L○○之指示將五千元匯入同編│││號四十四之帳戶內。│├──┼────────────────────────────────┤│四八│於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上午八時,在彰化縣○○鄉○○路○○號前,見劉燈│││來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停於該處而竊取。並自同日│││十時十五分許連續以十多通電話以乙案之方式恐嚇劉燈來,致劉燈來心生│││畏懼,先按L○○之指示將五萬元匯入張振賢設於合作金庫員林分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按L○○之指示將五千元匯入鄭碧│││娥設於台灣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四九│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九時,在彰化縣○○鎮○○路○○○巷○號前,見│││林秀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於該處而竊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