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俊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俊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涉犯製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無罪,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79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俱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12月1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年度他字第803號卷第29至30頁)存卷可參,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聲請人雖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無礙本件聲請,應由本院逕予更正為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趙美玲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側孔錐形瓶│1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2│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水壺│1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3│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盤子│2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13│├──┼────────────────────┼──┼───────────┤│4│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平底塑膠臉盆│1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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