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告乙○○被告甲○○
巨力道路救援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丙○○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柏壽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珮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