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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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27號聲請人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相對人 張李玉美
張清坤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張李玉美與相對人張清坤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於民國101年1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641號令公布;並經司法院於101年2月29日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05509號令發布,自101年6月1日施行,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6款、第74條規定甚明。次本法施行前之訴訟事件,依本法為家事非訟事件者,自本法施行後,應依本法所定之家事非訟程序處理之。司法院於10年5月11日以司法院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2038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0條前段定有明文。是本件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應依修法後之家事事件法中家事非訟程序處理,先予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㈠本件相對人二人係夫妻,相對人張李玉美尚積欠案外人新竹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006,250元,及自85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25%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上揭債權經案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後,更名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輾轉讓與予聲請人,經聲請人屢次催討,相對人張李玉美迄未清償, 嗣聲 請人持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對相對人張李玉美財產強制執行,經查無財產可供執行,並經鈞院在前開債權憑證註記債權人強制執行未獲清償之情,並提出上開執行名義債權讓與聲明書、認證書、債權讓與通知等為證。
㈡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償時,法
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定有明文。
㈢相對人二人現婚姻關係存續中,其二人婚後並未向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
㈣相對人張李玉美名下無可供扣押執行之財產,顯然處於無資
力狀態為此爰依民法第1011條之規定,請准宣告相對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等情。
三、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聲請人主張上開之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借據、本院92年度桃院祺執三字第29126債權憑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法人及夫妻查詢系統查詢結果、債權讓與聲明書、經認證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暨送達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份為證,又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張李玉美、張清坤99、100年度之財稅資料顯示除該年度所得外, 其渠 等名下均無任何財產乙節,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按,而相對人張李玉美、張清坤到庭僅表示其無力清償前開債務,不同意聲請人請求等情,並無表示具體意見,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1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其債務人即相對人張李玉美財產強制執行,而未得受償,已如前述,進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011條規定,請求裁定相對人張李玉美與相對人張清坤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
書記官陳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