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19號原告 黃事偟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 律師被告 鄭銘清 訴訟代理人 傅信瑋
程翔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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