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01號上訴人 盧柄善
青華包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素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程凱 被上訴人 賴月珠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歐德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漏載「其餘上訴駁回」,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3年5月27日所為103年度家上易字第101號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本件上訴人盧柄善、青華包裝企業有限公司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惟本院判決就上訴人上訴無理由部分,漏未於主文第三項記載「其餘上訴駁回」,而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