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陳美芳 即財團法人基隆市私立基督教信心社會福利
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崇容附表:
┌───┬────────────────┬────────────────┐│條次│修正條文│原條文│├───┼────────────────┼────────────────┤│第四條│本會總事務所設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本會總事務所設於基隆市安樂區基金│││一路112巷110弄14號。│一路112巷110弄14號。│││本會因業務需要於各地設置新分事務││││所及分事務所變更地址時,均無須再││││行修改章程。││├───┼────────────────┼────────────────┤│第五條│本會以辦理社會慈善事業為目的,辦│本會以辦理社會慈善事業為目的,辦│││理下列業務:│理下列業務:│││一、兒童、青少年及婦女福利│一、兒童、青少年及婦女福利│││二、家庭教育及家庭福利│二、家庭教育及家庭福利│││三、身心障礙福利│三、身心障礙福利│││四、低收入戶之福利│四、低收入戶之福利│││五、貧困病患者之福利│五、貧困病患者之福利│││六、老弱無依者之福利│六、老弱無依者之福利│││七、社區服務│七、社區服務│││八、外籍配偶及外籍勞工之福利│八、外籍配偶及外籍勞工之福利│││九、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九、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十、急難救助相關業務│十、設立兒童、少年、婦女暨老人│││十一、設立兒童、少年、婦女暨老人│福利機構│││福利機構│十一、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十二、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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