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軍附民字第3號原告 蔡沛語 被告 陳柏翰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軍訴字第4號、103年度交易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洪俊誠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