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1號上訴人企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4,0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本件反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402,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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