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3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秀蘊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3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