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45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且因上訴人未提出「上訴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上訴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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