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宏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彰 被告頡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信傑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並於同年九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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