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叁仟叁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折合銀元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叁仟元,尚欠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