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小字第627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慧如

劉世章

被告 周書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籍設高雄市美濃區,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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