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補字第216號
原告 陳宥菁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城 、宏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61,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