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229,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