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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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
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之被告 李思淵 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四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改造玩具手槍一支(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因屬違禁物,爰依上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一枝(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砲,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刑鑑字第四二○九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