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26號再審原告 顏秋英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陳明來歐祖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字第19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08萬2747元,應徵裁判費4萬738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謝靜雯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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