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終止信託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80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王秋翔 被告 張宗璽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
沈暐翔 律師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吳浥雯 訴訟代理人 陳呈奇 被告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持股會法定代理人 張真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終止信託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22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就下列事項為說明:
1.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⑴、102年3月6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號函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2月26日北院木102司執助玄字第1136號執行命令說明二「持有信託財產專戶信託受益權內容為: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櫻花股票244,887.65股及銀行存款新臺幣145元。」⑵、102年4月30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號函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2月26日北院木102司執玄字第52676號執行命令說明二「持有信託財產專戶信託受益權內容為:張宗璽--台灣櫻花股票24,420.75股及銀行存款新臺幣59元。」⑶、102年10月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號函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10月1日北院木102司執助玄字第122128號執行命令說明二「持有信託財產專戶信託受益權內容為:台灣櫻花之櫻花(『股票』之誤寫?)13,000.06股(單位數)及銀行存款TWD0元。」⑷、103年7月21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號函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7月17日北院木102司執玄字第78384號執行命令說明二「持有信託財產專戶信託受益權內容為:張宗璽--台灣櫻花260,123.46股及銀行存款新臺幣45元。」等函文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開4份執行命令先後扣押被告張宗璽之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總數為何?銀行存款總數為何?又上開扣押之銀行存款,與本件信託利益新臺幣(下同)179,804元(現金股利179,782元、利息22元)之關係為何?
2.訴外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有無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或就被告張宗璽之系爭信託財產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其他確認訴訟?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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