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輝裕選任辯護人郭庭光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116號、106年度偵字第28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輝裕自民國壹佰零柒年伍月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許輝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7年5月17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107年度執助字第459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是被告自入監執行時起,原羈押原因消滅,爰自107年5月17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廖棣儀法官邱士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