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5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黃梅淑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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