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小字第124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鳳小字第124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碧月

卓士雄

被告 簡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陳冠廷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