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明賢指定辯護人孫嘉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明賢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明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固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承認有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惟依卷內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之證據,足認被告涉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於警方查緝時,提供不實之身分證字號隱匿身分,且有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自民國103年3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嗣經裁定自同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又本案固業於103年7月3日宣判,認定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判處期徒刑3年10月(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3月),惟仍有確保後續之上訴審判及刑事執行之考量,且由被告於93年間曾因竊盜及妨害兵役案件被通緝,再於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被通緝,復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被通緝,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1紙在卷為憑,佐以被告於103年1月8日上午9時20分許,警方至被告居住之高雄市○○區○○○路○○○巷○○號內查捕逃犯時,經警方查證其身分,被告亦有謊報身分證字號之情事,有被告之103年1月8日警詢筆錄在卷可憑,確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強制處分,均不足以代替羈押,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8月7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李承曄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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